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九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组织或者协助组织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贯彻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信仰宗教的公民中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制教育。宗教团体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接受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