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组织或者协助组织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贯彻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信仰宗教的公民中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制教育。

宗教团体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接受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