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收受贿赂,违反规定审批;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