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停止活动;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