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宗教涉外事务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国外宗教组织和个人在本省参加宗教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不得成立宗教组织、建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开办宗教院校或者举办宗教培训班,不得在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以及进行其他传教活动。外国人不得干涉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变更,不得干涉宗教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选任和变更,不得干涉和支配宗教团体的其他内部事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