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宗教涉外事务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经省有关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外国人根据有关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项目或者协议,并按照国家海关的有关规定,可以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进入本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