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外国人的捐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任何宗教组织和教职人员不得接受国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指令、委任、宗教津贴和办教经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