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宗教涉外事务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外国人的捐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宗教组织和教职人员不得接受国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指令、委任、宗教津贴和办教经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