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同国外宗教界开展友好往来或者文化学术交流活动中,应当坚持独立自主、平等友好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