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