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出访或者邀请国外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来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宗教教职人员到国外留学或者进修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