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宗教涉外事务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出访或者邀请国外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来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宗教教职人员到国外留学或者进修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