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