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及合法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的公民应当坚持爱国主义,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

宗教活动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