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区的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支持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区的发展和建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