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四条已修改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区的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支持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区的发展和建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