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九条已修改公民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尊重宗教习俗和管理制度,不得携带宗教的禁忌物进入宗教活动场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无神论的宣传,不得进行不同信仰或者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的争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