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六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登记,以及终止、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登记,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