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七条已修改较大规模的修缮、改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