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五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