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中医药学校、中医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