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设立中医临床科研机构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中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