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下列项目的评审、鉴定,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评审、鉴定组织:

(一)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和评奖;

(二)中医药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不含执业药师)的推荐和评审;

(三)中医医疗技术责任的鉴定;

(四)中医医疗、教学、科研机构的评审。

其他与中医药相关项目的评审、鉴定,也应有适当比例的中医药专家参加。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