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逐级报省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中医医疗广告证明,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发布的广告内容应当与批准的广告内容一致,不得擅自更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