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中医事业费和中医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