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中医事业的投入,中医事业费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卫生事业费的增长幅度。

中医事业费实行财政预算单列。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