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四章 科研、开发与交流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中医机构和学术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境外设立中医医疗机构或者开办其他中医药合作项目。单位和个人开展涉外中医学术交流、医疗服务、技术合作、科技成果转让、科研课题合作研究等活动,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