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四章 科研、开发与交流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方特色和优势,积极组织开展中医药学术、人才、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