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资源的开发,重视保护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支持中医药文献的征集、整理、研究、翻译、出版工作,加强中医科技情报和信息工作。

鼓励捐献和挖掘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及秘方、民间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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