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四章 科研、开发与交流第十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科研开发体系,培育发展中医药技术市场,加强中医药领先学科的建设,支持开展中医药理论、临床研究和技术创新,加快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促进中医药向产业化发展。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