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九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保护其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