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保护其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