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影响和保护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