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影响和保护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