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处理未成年人事务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实现其权利和利益。未成年人有权对涉及本人权益的事项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