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任何组织和成年公民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对侵害本人或者其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检举或者控告,有关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