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