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听取和尊重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保护其受抚养、受教育等权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