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司法保护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前款规定的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未成年人可以本人申请,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学校、父母所在单位、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组织也可以代为申请。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