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司法保护第六十条已修改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综合性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统一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案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