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行政保护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障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义务教育阶段各项资助政策,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