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证适龄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未成年学生科学的评价体系,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