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条已修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请求保护或者救助。被请求人接到请求后,应当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拒绝;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请求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