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公共场所和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应当设置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维护,并在显著位置标明适应年龄范围或者注意事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