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学校处分学生,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申辩,并作出答复;对确有悔改表现、改正错误的,应当及时撤销处分,并销毁学籍档案中的相关记录。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