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制作、复制、出版或者向未成年人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渲染色情、暴力、凶杀、恐怖、赌博、邪教、封建迷信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