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条已修改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制作、复制、出版或者向未成年人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渲染色情、暴力、凶杀、恐怖、赌博、邪教、封建迷信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