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低年级小学生上下学和幼儿入园(所)、离园(所)交接制度。幼儿入园(所)或者离园(所),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与幼儿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当面交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