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者专职、兼职保健教师,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卫生安全;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饮料应当符合安全、营养标准和要求。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