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未成年人的其他近亲属、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