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补建;不补建的,责令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造价3%、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不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而擅自开工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拒不缴纳的,并处应缴易地建设费的3%、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