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计划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共同制定,由组建部门定期训练。队员在集中脱产训练期间的待遇不变。

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由组建单位负责配备。防核、防化学、防生物武器等特殊装备器材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