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群众防空组织按照专业对口、平战结合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区人口1—3‰的比例组建。群众防空组织平时由组建部门管理,战时由本城市的人民防空指挥机构指挥。群众防空组织每五年应当进行一次整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