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八条已修改自治州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和下发文件、布告等文字材料,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6月2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