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州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受理和接待朝鲜族公民来信来访时,应使用来信来访者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6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