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已废止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和部署,制定本地区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形成群防群治网络;(四)检查、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五)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