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和部署,制定本地区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形成群防群治网络;

(四)检查、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