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其内容是:

(一)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

(二)制定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措施;

(三)建立检查监督、定量考核和评比奖惩制度;

(四)确定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必须是单位的行政负责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