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第八条已废止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其内容是:(一)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二)制定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措施;(三)建立检查监督、定量考核和评比奖惩制度;(四)确定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必须是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